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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欺詐案件中的善意第三人
根據第三人取得財產的主觀狀態和取得財產的方式,可分為惡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

惡意第三方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觀惡意,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人有違法行為;

2.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即非法侵害產權人的權益。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它是指由於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知道第二人的非法行為或不正當手段而合法地善意地從第二人那裏占有財產的人。

第三,善意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觀上對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或不正當手段沒有故意、不知情或無理由明知;

2.客觀上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產;

3.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知道”的狀態下合法占有權利人的財產,其占有財產本身並不違法。

四、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財產的認定。

在欺詐的情況下,屬於財產關系。第壹個人是權利人,即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第二人稱和第三人稱都指第壹人稱。第二人是指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取得財產的侵權人。第三人是指合法占有第二人財產的人。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下列財產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應作為證據扣押,而應予以登記:

1.買方合法擁有但不知道是贓物的財產;

2.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產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其他經濟活動,或在不知其來源的情況下收取該財產;

3.在1988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 * *與* * *部分人對* * *財產享有同等權利,在* * *中承擔同等義務。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業主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同壹財產的人賠償。”本規定中第三人占有的財產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4.委托拍賣買受人無權處分或者依法不能處分的物品。買受人合法取得的物品,也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五、第三人取得財產時必須具有善意。

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的關鍵。

首先,區分第三人是否善意。民法意義上的善意是指無知,即行為人不知道有足夠的事實影響其法律行為的效力。這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即財產的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實踐中,是否存在商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1,受讓人負有不知道的義務;

2、受讓方的專業知識水平;

3.受讓方與轉讓方的熟悉程度和熟悉程度如何等等。

以上是從正面識別的。也可以從另壹個角度從反面進行認定,即如果能夠證明第三人具有惡意,則顯然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識別:

1.受讓人知道轉讓人是未經授權的人或所有者,或知道轉讓人的身份可疑並與之交易或接受禮物;

2.受讓人知道財產被盜、滅失或者無法流通的;

3.受讓方與轉讓方為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