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住權的性質和特征
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它是為滿足特定人的住房需求而設立的壹種用益物權。居住權的特征在於其所有者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但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居住權的設立方式
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兩種。合同設立的居住權是有償還是無償取決於雙方的協商和協議。法律設立的居住權通常基於特定的法律關系或政策需要,其有償或無償性質由法律規定。
三。有償和無償居住權
設立有補償的居住權:在某些情況下,設立居住權可能需要支付報酬。例如,通過簽署居住權合同,雙方同意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壹定的費用以換取特定房屋的居住權。在這種情況下,居住權的設立是有償的。
無償設立居住權:在其他情況下,可以無償設立居住權。例如,基於家庭關系或親屬關系,壹方將自己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另壹方。在這種情況下,居住權的設立是自由的。
四、法律規定和居住權的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當遵循法律規定。是否有償成立應根據相關法律或合同約定確定。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居住權的設立方式和有償或無償性質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判斷。
綜上所述:
設立居住權是否有償並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合同設立的居住權的有償或無償性取決於雙方的協商和協議;依法設立的居住權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居住權的設立進行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6條規定: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7條規定: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常駐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住所所在地;
(三)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規定:
居住權免費設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在登記時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