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當事人有合作醫療,就可以報銷。新生兒在沒有出生證明、戶口或名字之前,只會使用XXX。合作醫療,全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壹種以群眾自願互助為基礎,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防病治病的福利性醫療制度。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民自己創造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合作醫療制度如下:
1,參加合作醫療的人數是指到壹定時間結束時,實際繳納個人合作醫療基金並享受合作醫療保障的人數;
2、新農合受益率,已補償人數占參加合作醫療總人數的比例;
3.五保戶人口以民政局上報數據為準;
4.貧困是指人均年收入低於國家低收入貧困標準(2003年人均年收入低於882元)的農業人口;
5.貧困人口,即達到國家絕對貧困標準的農業人口(2003年人均年收入低於637元),貧困標準以國家定期公布的數據為準。
參合農民因病需轉入省、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在統籌地區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備案。經辦機構應主動告知相關註意事項和所有可開展即時報告的定點醫療機構名稱,參合農民可自主選擇。
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與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應明確定點醫療機構預付款的結算和撥付程序及時間規定,確保預付款及時結算和撥付。壹般應由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在壹個月內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可以定期將上月住院的農民補償材料直接發送給新農合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將實行先支付後審核的方法。在後期審核中,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新農合政策的補償內容,應主動與定點醫療機構溝通,並根據服務協議從下次還款中扣除。定點醫療機構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在即時結算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核查或專家評審意見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