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探視權又稱會見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探望、接觸、會見、交流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2.《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二、探視權的特征
1.探視權是壹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身份所享有的壹切權利和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的範疇,基於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壹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利。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愛與呵護,來源於血緣關系和人情倫理。由此,父母關愛、探視自己孩子的心理需求從倫理層面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探望權的規定是國家權力調整的產物。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恢復,也明確了直接被撫養人的救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只要確定了直接監護權,探視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依法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不得中止或剝奪。
4.探視權是壹項受限制的權利。探視權的基礎和初衷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的。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又必然不同於親權。所以探視權不能像親權壹樣隨時隨地行使。在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條件下,探視權人應當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協商或者法院裁定,確定子女行使權利的適當時間和地點。同時,法律還規定,當探視權的行使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5.探視權是探視權人的壹項簡單權利。探望權是單向的,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才能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當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權。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只是探視權的客體,而不是探視權的權利義務相對人,無法通過訴訟要求探視權人探視。
6.當然,法律絕對允許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父母壹方的父母探視他,或者直接撫養該子女的以色列父母要求另壹方行使探視權,但沒有規定強制保護他的權利。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非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而不能保障其情感和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