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亡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上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消費支出×扶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醫療費+醫療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時間=受害人的誤工收入(日/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當地護工同等水平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運輸費用=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程度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待定)
14,精神損失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殘疾構成為依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