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官拖延辦案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壹是案情復雜,久拖不決。案件本身確實比較復雜,或者人多,或者影響比較大,不能如期審理結案。二是因為無法依法判定延誤。本來依法判決就夠了,因為有人打了招呼,寫了紙條,賄賂了法官,出現了無法做出正確判決導致的延誤。三是因為法官等當事人的利益而故意拖延。壹些無良法官,辦案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幹脆拖延對案件做出判決,等到審判的最後壹天。第四,故意為拖延找借口。壹個案件立案後,為了達到拖延的目的,法官會先對妳適用簡易程序,過了三個月左右再轉為普通程序,中間還會有鑒定申請,妳可能壹年都不會結案。第五,法官在上訴案件中根本不遵守時間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前兩年,沒人給妳遵守訴求的時間。很多案件提交了上訪,三年五年就像大海裏的泥牛,經常有上訪不了了之的情況。第六,移交檔案的時間被無限期延長。原來,移交申訴卷宗的時間壹般是雙方材料收集完畢後的壹個月。但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可能兩三個月都轉不到上級法院。第七,在行政訴訟中,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敗訴,故意延長審理,甚至不予受理。有些行政訴訟,尤其是征地拆遷案件,本來應該判被告敗訴,但是會有很多後遺癥。法官寧願曲解法律,也不願審判行政機關違法。法官延期審理案件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上述幾種情況,在不幸經歷後要分別對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限制案件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法官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拖延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司法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規定故意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拖延辦案的法官可以依法舉報;對於構成犯罪的法官,甚至可以舉報投訴。《人民法院監督條例》第六條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應當堅持依靠群眾,監督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