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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學考試【國際法】試題1國際法的起源和基本原則
第壹章國際法的淵源和基本原則

壹。國際法來源的類型

1.國際條約:現代國際法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是國際法規則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條約的表現形式包括憲章、契約、法規、公約、議定書等。,但壹個國家發表的聲明和宣言不是條約。

2.國際慣例:各國在國際交往中不斷重復並被廣泛接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或制度。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也是最古老、最原始的來源。

3.壹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制度中的壹些原則,如誠實信用和禁止反言。其職能是填補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能出現的法律空白,因為沒有相關的條約和習慣可以適用。它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單獨應用。

註意:

(1)國際條約是相對的,即已經生效的條約只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國際習慣具有普遍性,壹旦形成,就對國際法主體具有約束力。

(2)國際法及其輔助材料的來源。國際法獨立性的來源包括條約、國際習慣和壹般法律原則,其中前兩者是最重要的來源,當前兩者存在空白時,壹般法律原則發揮填補空白的作用。學者的理論、國際組織的決議和司法判例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國際法淵源的輔助材料。

(3)我們應該掌握國際習慣法的兩個要素:存在重復和壹貫的慣例(客觀要素)和法律信念(主觀要素)。其中,法律確信各國認為這種做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所有國家都承認的強制法原則,適用於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並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註: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強行法原則,但並非所有強行法規則都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民族自決原則、誠信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3.主權平等原則是國際法的基石,主權的含義包括內部最高權利、外部獨立權利和自我保護權利。

4.不幹涉內政的原則。

註:判斷壹個事項是否屬於內政,關鍵在於其實質上是否屬於國內管轄,以及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國際法的既定原則和規則。

5.不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

註:這壹原則並不禁止壹切武力的使用,但在兩種情況下允許使用武力:①國家針對侵略的自衛行動;在聯合國集體安全體系下使用武力(即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是指當國家之間發生爭端時,所有國家都必須采取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但和平不等於非暴力。

6.民族自決原則。

註:該原則中獨立權的範圍僅嚴格適用於殖民地人民的獨立。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壹個國家的民族分離活動提供任何國際法依據,也就是說,它不能反對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完整。

7.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指壹國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承擔的義務,包括其加入的條約產生的義務和習慣國際法產生的義務。

註:《聯合國憲章》中的義務具有優先地位。

三。條約在中國的適用

目前,我國對條約的適用和地位沒有統壹明確的規定。人們普遍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