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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參與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
對參與戰鬥的未成年人的處罰如下: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看護人嚴加管教。

從六個方面保護未成年人:

1.在家庭保護方面,強調要加強公益性家庭教育引導服務,探索對依法收養孤殘兒童、非婚生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家庭實施公共服務優惠;

2.在學校保障方面,強調要推進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全覆蓋,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學生管理服務,推動學校社會工作發展;

3.在社會保護方面,強調要完善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慈善行為引導機制,明確專業社會組織培養目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放寬救助家庭經濟條件限制;

4.在網絡保護方面,強調要推動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範和行為準則,推動建立未成年人網絡遊戲統壹電子認證系統;

5.在政府保護方面,強調要提高長期監護專業化服務水平,建立健全臨時監護制度,建立監護評估制度,構建未成年人成長社會環境聯合執法機制;

6.在司法保護方面,強調對性侵或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實行壹站式取證保護機制,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

總而言之,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從兒童開始培養他們的優秀品質、智力和健康,是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神聖責任,也是確保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和中華民族躋身發達國家行列的戰略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