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明確界定稅收法律顧問與其他機構的職責範圍和邊界,理順稅收法律顧問網絡運行機制。在稅收管理先進的國家,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壹般是根據納稅人的屬性設置的。例如,美國稅務局設立了四個主要的稅收征收機構,即大企業和國際事務部、小企業和個體經營部、滲透企業和特殊行業部以及免稅和政府機構部。中國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主要是根據稅收職能設立的,如貨物和服務稅部門、所得稅部門和財產和行為稅部門。基於這種內部結構,中國的稅法解釋職能分散在這些職能部門。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營改增”,稅制改革的任務前所未有。當前形勢下,內設機構的大整合恐怕會影響“營改增”的順利實施。基於此,稅收法律顧問和稅收公職律師制度的實施可以分兩步走:第壹步,目標是各級稅務機關普遍設立稅收法律顧問,監管部門和稅收管理部門的職能可以整合到地方稅務機關, 而且稅務征收局和稽查局不需要設立新的稅收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因此可以在綜合部門或審判部門明確這壹職能。 第壹階段的工作將在不久的將來投入使用。第二階段的目標是在“營改增”完成後考慮國家和省級稅務機關的內部機構整合。
第三,加快公務員分類改革,將稅務公職律師納入行政執法範疇,提高這類專業人員的待遇水平。據統計,全國稅務系統有近4000名稅務人員具有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資格。為實現稅收法治目標,有必要考慮對稅務公職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公務員分類改革,以在現有的稅務隊伍中留住法律人才,吸引更多的社會律師加入稅務隊伍,從組織上保證稅收法治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