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有四個主要的政治職能:
1.軍事安全職能:即維護國家獨立和主權完整、保衛國防安全、抵禦外來侵略的職能。
2.外交職能:即通過政府的外交活動,促進本國與世界各國之間正常的政治和經濟交流,建立睦鄰友好關系,促進國家之間的互利互惠,反對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與平等。
3.公安職能:即維護國家內部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危害社會安全的活動,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職能。
4.民主政治建設的功能:即通過政府活動促進國家政權完善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10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