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第15條的適用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房地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房地產:
(a)在登記冊中有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
(三)登記簿記載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主體有誤的;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的。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的,應當認定受讓人有重大過失。
二、物權和債權的特征是什麽?
債權是“債”的對稱。在債務關系中,壹方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壹方即債務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並接受其履行。債權是壹種財產權,是財產存在的重要法律形式。債權有以下三種功能:
(1)付款要求。債權債務關系有效成立後,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給付。
(2)支付接收權。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3)債權保護請求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根據這壹事實請求國家機關保護並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時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請求保護的權利,但在這種情況下仍享有接受債務人自願履行的權利。
三、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的取得可以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和用益物權的取得。
有些法律事實可以引起這三種物權,有些法律行為只能引起其中的壹種或兩種。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和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出售、互惠和贈與獲得產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和對動產的占有,以對價善意接受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即使轉讓人無權轉讓,受讓人仍然可以取得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
3.繼承和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財產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財產權的時間。
4.補償和賠償。通過補償和賠償獲得產權。
5.判決和裁定。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和仲裁庭的裁決取得產權。判決、裁定生效的時間為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轉移。通過分配獲得物權。
7.限制。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以上是關於《民法典》第15條的適用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自己的財產有權自行處置,不要因為某些因素影響自己的決定。如果妳的財產受到侵犯,妳可以申請法律途徑來保護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