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後逃逸的;
3.不認罪,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
4.仍有共同被告人未被逮捕;
5,外地戶口,在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叫隨到。
6.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7.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如下: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並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4.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請求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和復查的;
8.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者,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被逮捕。
綜上所述,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或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規定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