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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鄰裏糾紛的方法
解決鄰裏糾紛的適當方法如下:

1.首先,鄰國關系的爭端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自願協商和平解決。

2.其次,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 * *向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其糾紛,同時請求相關主管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等在發生糾紛時提供幫助,並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

3.最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解決。當然,由於相鄰法律規範的規定過於原則和滯後,同時又介於民事法律規範和行政法律規範之間;程序要求與實體審判要求之間存在沖突,這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糾紛案件帶來了很大困難。

鄰裏糾紛的類型:

1,通風采光交通等傳統鄰裏關系糾紛。傳統的通風、采光和交通糾紛壹般發生在以家庭為單位的私人住宅之間或公共住宅的鄰居之間,這些糾紛影響輕微,很少有人參與。此類案件大多發生在小城鎮和農村地區。案件存在很大的矛盾,每壹寸時間都不允許。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土地的集約利用,如今的通風采光糾紛大多發生在分割所有建築的多棟建築之間,影響範圍廣、程度不壹,涉及人員眾多;

2.管道鋪設等需求所代表的空間相鄰性爭議。在不發達的農業社會,人們使用土地主要是進行農業、畜牧業等簡單生產勞動。占有和使用土地意味著占有和使用地表和地表以上有限的空間範圍,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無法達到更深更遠的空間範圍,因此土地的三維空間效率沒有特殊的財產意義。然而,隨著生產力的高度發達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們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大大提高,人類生產生活的空間得到了拓展。隨著人口和城市化的快速擴張,有限的地表資源使人們非常有必要合理開發和利用空間,從而使人類的生產活動從地表平面擴展到地表上下的三維空間。

3.區分所有關於建築物相鄰關系的爭議。高樓拔地而起,高樓相鄰。以前的平面相鄰關系轉變為區分建築物的三維相鄰關系。過去,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相鄰關系的糾紛很多,訴訟很少,而這種關於相鄰關系的糾紛會突然出現並大量湧入法院;

4.相鄰環境糾紛。為了保護自己關乎健康、生命和生存的環境權,此類糾紛勢必會增多。這類糾紛的受害者具有地域性,矛盾尖銳,集體訴訟突出;

5.相鄰權利人擴展解釋了現行法律引起的相鄰糾紛。相鄰權利人有意識地對現行法律進行擴張和解釋,主張隱私權、隱私權、俯視權、安寧權等相鄰利益,導致法院受理不動產相鄰糾紛領域出現許多全新問題,對相鄰關系民事審判提出新的挑戰。

綜上所述,如果相鄰糾紛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8條

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遵循當地習俗。

第290條

物業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活水的利用應在不動產的相鄰業主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條

房地產所有權人因修建、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