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壹樓非機動車車位所有權歸誰?
1,地上、地下車庫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車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這種車位是通過規劃設計確定的,建在整棟樓的地下室或小區內的獨立車庫。車位的結構沒有明顯的外部範圍,結構沒有表現為屋頂、墻腳、地板、門窗。但有圍欄、地釘或固定線路(可經常維護且明顯)。雖然沒有“物理間隔”,但有明確的分界線。它符合現代“概念區間”的要求,具有結構獨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要使用相鄰部分的入口進出,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和公共通道有獨立的通道或連通,與其他停車位沒有* * *享受設備,因此可以專用,具有使用的獨立性。結構和用途上的獨立性是指具有固定界限、獨立使用和明確唯壹編號(樓號、房號)的房屋或特定空間,符合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專有權的物權概念,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客體。因此,對於這類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應按基本單元進行初始登記,並在登記簿中單獨記載,同時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2.占用地面* * *部位的停車位屬於管理設施。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小區道路除城鎮道路外屬於業主;小區內其他公共* * *場所屬於業主* *,其上設置的停車位本質上是小區部分的體現,是滿足小區業主停車的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重復認定為* * * *的壹部分。因此,不應屬於房屋產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這種情況往往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設計中的具體使用範圍決定。例如別墅區庭院的車位、底層建築附屬花園的車位、復式建築連接的地下車位、聯合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類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樓前或建樓期間向買受人和有意向的業主進行了說明或明示。房屋初始登記的要求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壹致,可以登記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在開發建設單位的初始登記中,記錄在登記簿上並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不能作為專有部分登記。而且這個車位應該隨房屋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壹起轉讓,不能單獨轉讓。
第二,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所有權是絕對的。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幹涉,所有人都可以自己實現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除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其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所有權人行使權利,這是壹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行使權力的幹涉,同壹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但不能超過兩個。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所有權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產權。所有權是對所有者所有物的壹般和全方位的控制,其內容最為全面和充分。它不僅包括對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還包括對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整的物權,是他物權的來源。相比之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只是直接控制物在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權利,而只是享有所有權的壹部分權力。
第三,所有權的力量
所有權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了利用財產實現其排他性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權的權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占有能力:實際控制或支配財產的權利。占有權與所有者分離。占有和占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占有本身只是壹個事實,而不是壹種權利。
2.使用權:根據財產的性能和用途使用財產而不損壞財產或改變財產性質的權利。使用權也可以轉讓給非所有者,使用權只能適用於非消耗性物品。
3.賺錢能力:收取財產產生的利息(果實)的權利。用益物權是與使用權密切相關的所有權,因為通常用益物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用益物權。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及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