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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和抽查。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項目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由建設工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與上壹級主管部門相同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指定。第四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技術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第五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六條消防設計審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第七條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並定期參加職業培訓。第二章有關單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責任和義務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主要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並辦理備案和接受抽查;

(三)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監理,依法委托消防工程質量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的要求,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檢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相關檔案。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壹)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

(二)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壹)符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符合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要求,對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質量檢驗,使用合格產品確保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並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