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第四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健康權。
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改善健康防護,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水平。
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的健康教育權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養。第五條公民有權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和實現公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位置,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完善健康促進體系,組織實施健康促進計劃和行動,推進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將公民主要健康指標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全社會都要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第八條國家加強基礎醫學研究,鼓勵醫學科學技術創新,支持臨床醫學發展,促進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動醫療衛生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推廣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國家發展醫學教育,完善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的醫學教育體系,大力培養醫療衛生人才。第九條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並重、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事業中的獨特作用。第十條國家以基層為重點,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采取各種措施優先支持縣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第十壹條國家加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通過增加轉移支付等方式,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機構、捐贈和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事業,滿足公民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醫療衛生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三條對在醫療衛生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開展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第二章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第十五條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指為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民可公平獲得的、通過適當的藥物、技術和設備提供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國家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控制影響健康的危險因素,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水平。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醫藥部門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礎上,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服務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疾病和重大健康危險因素開展專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