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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釋義: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草原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調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和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這篇文章是關於草原勘測系統的實現。

壹、草原資源調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為查清壹定範圍和時間內草原的面積、質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而采取的技術、行政和法律調查措施。草原資源調查體系壹般應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壹定時期或階段的草原進行全面調查。二是隨時對草原進行動態監測,定期調查與日常監測相結合。草原調查是草原資源管理的基礎。草原調查的目的是摸清國民經濟發展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草原資源動態底數,為制定和及時調整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及相關規劃,更好地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草原,促進畜牧業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提供科學依據。國家科委(現科技部)和原國家農委在1978-1985國家科技發展計劃和國家基礎科學發展計劃中,分配了開展全國草地資源調查的任務。從1980開始,農業部主持了全國第壹次草地資源統壹調查。經過10多年的時間,已經調查了2000多個縣和全國95%以上的領土(只有東部少數平原農業區、城鎮和工礦區沒有調查)。本次調查屬於詳查性質,采用常規調查與遙感調查相結合的方法,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調查。根據《全國重點牧區草地資源調查大綱和技術規範》對北方牧區草地進行調查,根據《中國南方草地資源調查方法介紹和技術規範》對中國南方和北方部分農區草地進行調查。其調查的規模和廣度以及所獲信息的數量和質量都是前所未有的。然而,近十年來,由於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我國草地資源的面積和質量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的調查數據已不能準確反映我國草地的實際情況。

草原法確定國家建立草原調查制度,就是將草原調查制度化、規範化,依法進行,建立健全科學的調查制度並定期進行調查,為國家進行草原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提供真實、全面的基礎數據資料。這不僅將草原調查納入法制化軌道,也是依法管理草原的必要條件。

二、草原調查的主要內容。

1.草地資源的類型、面積、分布、種類和等級以及草地的承載能力;

2 .季節性草地分布、面積、平衡和供水狀況;

3.割草場地的分布、面積類型和利用;

4.草原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鼠害和毒草的分布、面積和程度;

5.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圍欄草地的分布、面積和產量;

6 .草原調查需要包括的其他內容。

三、由於草原調查是壹項涉及面很廣的工作,為了使草原調查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應與財政、規劃、土地、農林水利等有關部門通力合作。統計和環保部門相互配合。在草原調查中,使用草原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草原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應當給予積極支持,主動提供草原調查所需的資料,這是作為草原調查對象的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調查順利開展的應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