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妳的三個月試用期不合法。根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妳的合同是兩年,所以妳的試用期應該是兩個月。同時勞動法規定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出部分應算作加班。周六加班應按日工資標準的200%計算(日工作應按首都工資計算,此種情況下應按基本工資2500元/月的日工資標準計算)。
問題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有嚴格的限制:法定的“規章制度”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壹致通過並公布。因此,用人單位以誹謗為由與妳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個問題和第二個問題壹樣。
問題四:用人單位應當為未依法工作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符合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問題5。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先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費5元,仲裁時限兩個月),然後才能提起訴訟。妳可以直接交給律師,費用根據賠償金額而定,包括撰寫法律文件。
問題六:應當在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危害程度綜合考慮。
問題七:註意問題;時效和證據(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卡等相關證據要保存好,具體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