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和措施。同時,《辦法》還對構成商業廣告的安全評估、備案許可、技術支持、平臺規則、身份認證和動態核查、高危違法行為的識別和處置、新技術和跳轉服務的風險防範、有償導流服務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人員細分為直播間經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明確了年齡限制和行為紅線,並對廣告活動、線上線下直播場所、商品服務信息驗證、頭像使用、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的商業合作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強調,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並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經營者、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
《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咨詢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參與者進行聯合懲戒。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間經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發布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或者誤導用戶;
(三)營銷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4)交易、關註、觀點、喜歡等虛構或篡改的數據流量;
(五)明知或者應知他人有違法或者高危行為,但仍為其宣傳、引流的;
(六)騷擾、誹謗、辱罵和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和小程序,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者多種直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營銷的商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直播間經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註冊賬號或者開設直播間,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