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案件的立案標準是:
1,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立案;
2、個人貪汙數額不足5000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贓款贓物、罰沒物資、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形的,應予立案。
貪汙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貪汙罪的客體要件,客體是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也是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常活動及其職務廉潔性的侵犯,但主要是對其職務廉潔性的侵犯,而貪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產;
2.貪汙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汙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3、貪汙罪的主要構成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4.貪汙罪的主觀要件必須來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貪汙罪。
腐敗的量刑標準:
1.貪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中“數額較大”;貪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中的“數額巨大”;貪汙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綜上,貪汙罪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不能減刑,不能假釋。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
懲治貪汙賄賂的規定。對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