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報到上班,因此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報到上班之日起成立。但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勞動者報到上班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僅具有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但不能適用勞動法。
註:自2021 1 1之日起,《合同法》內容變更為《民法典合同編》,法律適用應參照《民法典》。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