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法釋〔2020〕22號)
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歸*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第二十六條?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