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無法確定是否構成刑事案件,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但是,對達到治安處罰的案件有必要給予治安處罰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如果經過調查取證發現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轉為刑事案件,仍然需要面臨相應的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二條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有違法行為,但依法沒有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違禁品和管制器具予以追繳或者沒收;(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四)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等待遇,依法作出決定;(5)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轉為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部門處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附卷;(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依照前款第三項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發現新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能夠認定違法行為的,依法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自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
法律客觀性: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查明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