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是指公務員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職務的情形。如上所述,由於公務員兼職違反壹人壹崗原則,政府可能不會批準以下兼職: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占用公務員大量精力,妨礙其正常執行公務;兼職與公務員的義務相沖突;兼職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處理或者將要處理的事項;兼職會影響公務員的公平或公正性;兼職會嚴重限制未來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的形象等。),但這些規定壹般不禁止公務員在學術和公益方面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
判斷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壹,職位是否必要,職責和任務是否明確。第二,這個職位的工作是否與其他職位的工作重疊或重復。第三是這個崗位的工作量是否合適。如果壹個崗位的工作量超過了壹個正常人所能承受的負荷,就說明這個崗位的工作任務過重。反之,則說明倉位未滿。因此,合理的工作安排將使某個職位的公務員在工作時間內高效、高質量地完成任務,他們應該滿載而歸。因此,對於公務員來說,原則上需要壹人擔任壹個職位。壹人壹崗,確保公務員能夠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壹人多職會產生多重工作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導致管理的矛盾和無序。
公務員不能兼職,壹人壹崗,這樣才能保證公務員在本職工作上專心致誌。壹人多職會產生多重工作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導致管理的矛盾和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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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在辦公室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