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雞、鴨、鵝、肉鴿、鵪鶉等家禽動物。第三條本市食用畜禽交易實行嚴格檢疫、隔離管理、定點屠宰、白色消毒、冷鮮上市。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傳家禽及家禽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引導公眾形成家禽健康消費習慣。第四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活禽經營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中動物疫病的監督管理和食用家禽動物定點屠宰的管理;區、縣(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具體實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疫病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定點屠宰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轄區內冰鮮禽肉產品供應體系建設。
本市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轄區內無證流動攤販經營活禽的行為。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財政、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禁止設置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內不得設置觀賞禽動物交易區。
各縣(市)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花卉寵物市場等觀賞家禽動物交易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辦法所稱活禽零售市場包括專業活禽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活禽交易區和活禽零售店。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禁止設立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的區域內,不得從事活禽交易。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采購活禽用於飼養、銷售、屠宰、加工。第七條本市禁止設立用於供應食用禽類產品的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區域,並實行定點屠宰管理。食用家禽定點屠宰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八條根據需要在縣(市)區設置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的,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需要設置的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屠宰場(廠)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第十條設立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交易區和屠宰區獨立封閉,與其他經營區域嚴格分隔,有獨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交易區和幹禽交易區分開設置;
(三)配備排風、給排水、清洗池、操作臺和垃圾收集設施,通風良好;
(4)下水道設置化糞池;
(五)配備廢棄汙水和病死禽收集消毒容器;
(六)設施設備及其安裝符合消防、環保和食品安全要求。第十壹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定期休市制度。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開放時間不得超過10天,每月關閉時間不得少於3天。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每季度提前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休市日期並在經營場所公示。
休市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的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並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屠宰區域內的場地、設施、設備進行清潔消毒。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情監測和季節性發病情況評估,決定暫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各縣(市)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由縣(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和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暫停交易對活禽經營者、家禽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影響,經評估後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