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有哪些權利?1.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改變姓氏或姓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是允許的,但只需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又稱改姓權。它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更改姓名,而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未經公示不得用於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的變更也必須進行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2.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對其姓名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假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在現實中,重名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姓名。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那些故意混淆的人之外,他們都正確地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姓名的使用包括主動行使:在自己的文章和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被動練習:作品上沒有簽名;在特定行為後拒絕透露姓名。限制是在某些條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籍、身份證和護照。名字也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通常,名人的名字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由於名人的奮鬥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鼓舞,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名字成為名人的象征,因此名字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比如,李寧品牌的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轉讓姓名使用權的方式可以通過按姓名分享股份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職業報酬的方式實現。這實際上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由上述分析可知,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例如以著名作家的筆名出版作品可以賺取稿費,使用著名藝人的藝名可以提高票房價值。然而,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和商號的經濟利益相差甚遠,而且與自然人的肖像權等其他人格權也相差甚遠。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益。3.姓名權姓名權又稱冠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采用哪個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姓名權由出生後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鄰居行使,但這不影響具有命名能力的姓名。4.改變的權利。自名權,任何人都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子女有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女性在婚後將丈夫的姓氏添加到自己的名字中,也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名字通常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否認自我命名的權利。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更改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有權選擇自己的化名。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願望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稱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