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真的有用。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權的壹種高效、低成本的方式。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後員工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壹審,不服壹審的上訴到二審,二審是終審。單位制作後仍不支付法律文書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追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還可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為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專職或兼職仲裁員的任免;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討論重大或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監督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發包人管理的,發包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按回避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並就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並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的決定,但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不影響反請求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