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建設單位到發證機關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應當持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以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施工許可證申請及其所附證明文件之日起15天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證明文件全部更正後,審批時間可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
擴展數據: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本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已辦理完畢。
2.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現場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用房屋,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的,或者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按規定通過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在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項目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工程項目已編制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項目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小於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50%,工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30%。
建設單位應提供截至申請之日該單位無拖欠工程款的承諾函或其他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的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實施銀行支付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