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就有這樣壹位貪官,其犯罪情節相當惡劣。他被稱為我國最大的腐敗罪犯,甚至在法庭上上躥下跳,直到去世都拒絕認罪。但法律是公正嚴肅的,最終她還是被判了死刑。這個人就是王守信。
01
起初,王守信只是黑龍江省賓縣燃料公司的壹名出納。雖然他的職位似乎微不足道,但他每天都要承擔壹大筆錢。即便如此,她前期也沒有私心,壹直在兢兢業業地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她和單位裏的人事關系也相處得很好,後來領導也看到了她的努力,所以她被提拔到了公司經理的職位,這被認為是管理層中的壹員。
成為經理後,由於周圍環境的影響和收入的增加,王守信壹改往日樸素的作風,開始註重吃穿,收入逐漸擴大。當然,收入水平提高後適當提高生活水平是可以理解的,但王守信的支出已經遠遠超過了她的收入承受水平,導致她入不敷出。長此以往,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王守信開始犯罪。
02
起初,王守信只是壹個人犯罪,並建立了自己的個人小金庫。她將所有貪汙受賄所得放入金庫,並在資金周轉困難時將它們從金庫轉移出去。然而,由於王守信的開支不斷增加,從長遠來看,金庫無法滿足她的野心。於是,王守信聯系了單位的內部人員,首先是會計和業務部門的主管,他們壹起作案,同時他們還幫助拉攏了同壹單位的其他員工,間接架空了公司的財務。
處理好內部關系後,王守信開始拓展她的人脈。為了處理好人際關系,她經常請客送禮,幫助領導解決各種棘手的問題,使得各界領導對她信任有加。王守信就這樣打通了內外關系,利用職權在公司斂財更是肆無忌憚。審查後得知,在從1972到1979的短短7年時間裏,王守信等人* * *貪汙了53萬余元!這在當時無疑是壹筆巨款,相當於整個企業兩年的全部資產。
03
王守信在1979被捕。面對無可辯駁的證據,她始終拒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並壹再委屈自己說自己是無辜的。在審判現場,當法官宣布她被判處死刑時,王守信像跳梁小醜壹樣在現場上躥下跳,壹度引起混亂,直到她去世都拒絕認罪。但法律是嚴肅而公正的,不可能因為罪犯的激烈反抗而改變判決。
由於王守信罪行嚴重且拒不認罪,最終被判處死刑。《論語·泰伯》中記載“人死言善”,但王守信臨死前不思悔改,不願承認錯誤,實在令人氣憤。後來,在行刑前,法官命令她跪下準備行刑。王守信仍奮力反抗,拒不服從。最後,她被法警強制按倒在地。然後,在寒風和炮聲中,王守信結束了她罪惡的壹生,她得到了她應得的結局。
王守信案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轟動,也給很多瀕臨違法犯罪的人敲響了警鐘。他們應該以此為戒,絕不再犯。眾所周知,無論什麽年代,貪官都是國家的蛀蟲,他們會不斷啃噬國家的根基。面對這樣的人,必須以他們為榜樣執行死刑,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生命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