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所謂“有法可依”,是指制定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同意和利益,確認和保護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法令、法規、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等等。只有這樣,社會主義社會中重要的、基本的社會關系才能法制化、制度化;只有這樣,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共同利益的重大問題上,才能形成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誌,並上升為國家意誌,從而獲得全體公民都會整體遵守的法律效力,使人們在這些領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
確保遵守法律
所謂“守法”是普遍守法的原則,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可靠基礎。全民守法是指壹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要做到這壹點,首先要在人們心中樹立法律尤其是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壹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壹切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其次,要求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和公民在從事工作和活動時以憲法和法律為自己的標準。因為,如果允許法律被擱置壹邊,即使有再完美的法律,也只能是壹紙空文。
執法必須嚴格
所謂“嚴格執法”尤其是針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這是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條件。執法必須嚴格。首先,要求社會主義國家的壹切行政機關和檢察、審判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嚴格執法並不意味著在辦案中要嚴格適用法律,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確定。嚴格執法的主要含義是維護法律的巨大權威,寬嚴相濟必須有法律依據。其次,嚴格執法還指上下級之間、主管部門與下屬單位之間對於規定的權限劃分或權利義務界限的相互尊重。要防止和反對執法護法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斷和濫用職權、地位的現象,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糾正權力過分集中造成的不良後果。再次,嚴格執法還意味著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嚴格尊重和不可侵犯。所有執法機構和公職人員都必須嚴格尊重公民的權利,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力,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違法行為必須受到調查和處理
所謂“違法必究”,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任何人,無論地位多高、貢獻多大,都沒有違法的特權。任何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及時曝光,並依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時、準確的依法懲處,社會主義法制就會受到幹擾和破壞。如果我們想懲罰那些違反法律的人,我們必須大力加強人民。
在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建設中,要切實做好三個機關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真正保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堅決排除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對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非法幹涉。同時,還要求各級人民代表機關、群眾團體、社會輿論、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級黨組織對司法機關實行經常性的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