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的法律環境?
黨的十六大確定了“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戰略。十六屆三中全會將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作為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在這些重大政策措施的指導和推動下,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實現了快速發展,加快了國民經濟信息化進程。但也必須看到,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仍存在諸多障礙,其中政策法規、標準和信用等安全環境不完善直接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普及、應用和發展。本文希望通過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最新發展和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的基本情況,提出我們對改善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建議,供大家參考。壹、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最新發展和中國面臨的形勢。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是近年來世界商業立法的重點和核心,主要集中在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和電子記錄的法律效力上。自19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以來,已有數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定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立法,其中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比較重要或有影響,歐盟《關於歐盟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若幹法律問題的指令》和《關於電子簽名統壹框架的指令》也很重要。德國1997年的《信息和壹般服務法》、俄羅斯1995年的《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電子交易法》和美國2000年的《國際和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等。盡管上述電子商務立法因國而異、因時而異,但總體而言,各國國內電子商務立法有三個非常明顯的特點:壹是迅速。自1995年俄羅斯頒布《聯邦信息法》和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以來,短短幾年間已有數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定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的反應都非常迅速。特別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發揮了先鋒模範作用,及時指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率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非常罕見。第二,兼容性。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國界逐漸打破的大趨勢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任何閉門造車不僅不會打下堅實的基礎,還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兼容性是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首要考慮因素之壹。此外,正是這種兼容性要求造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國際條約優先於國內法的奇怪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指南》中指出,電子商務固有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壹的法律制度,各國單獨立法的現狀可能會阻礙其發展。第三,法律的制定及時有效地促進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2000年左右席卷全球的電子商務狂潮主要歸因於兩個定律。壹個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另壹個是美國1997年的《全球電子商務大綱》,直接涉及關稅、電子支付、安全、隱私保護、基礎設施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問題。在亞洲,馬來西亞是最早為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之壹。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馬來西亞就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與1997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遙相呼應,極大地促進了其信息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印度作為信息產業的後來者,也不失時機地於1998年出臺了《電子商務支持法》,並於2000年提出了電子商務免稅計劃,促進了電子商務及相關產業的持續增長。此外,在這些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還具有邊制定邊完善的特點,側重於使過去制定的法律適用,發達國家在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發揮主導作用,工商壟斷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標準制定中發揮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