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請律師是有用的。如果妳有經濟能力,建議早點委托律師。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涉嫌任何犯罪,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就不能被稱為罪犯,沒有犯罪記錄。因此,邀請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壹階段,公安機關不允許讓家屬或親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當事人。而且刑事案件越早委托給律師,對案件的最終處理就越有利。最好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介入,或者在壹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後立即介入。有了律師的介入,我們可以更早地了解案情,因為他的供詞還沒有成型,律師可以提醒他說什麽,告訴他什麽對他不利。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如果沒有律師的介入,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將在調查和拘留階段受到懲罰。如果妳有律師,妳可以告訴他,律師可以上訴和指控他。因此,請律師是有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調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會見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案件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