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為確保案件偵查順利進行的辦案措施,即本質上是偵查措施。主要包括五種:停職、調整、免職、辭職、離職。
1,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停職)、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停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停職)
2、在調查過程中,先進行組織處理,如案件結案時認為無需給予處分,且原組織處理決定可轉化為最終組織處理予以明確;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問題,或者不需要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後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在調查期間被撤銷職務的人員,經調查核實需要撤銷黨內職務的,仍應按其原黨內職務撤銷其黨內職務。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性的,可以與紀律處分的優勢互補,即性質上的紀律處分。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教育警告、改變身份和資格、改變或解雇職位。
1,教育告誡主要包括告誡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和通報批評。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警示談話)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
2.上述組織措施僅適用於上述適用依據部分規定的具體適用對象和範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際上是壹種組織處理,而不是獨立於組織處理之外的另壹種懲戒措施。?身份資格變更的類別主要包括:?
(壹)關於黨員管理,如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建議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的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九、十壹條;
(2)關於公務員管理中的解除聘用和終止聘用合同,適用的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
(3)關於幹部管理,考察對象排除和提拔資格取消主要依據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4)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在管理方面被取消資格的問題,適用的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
5.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取消候選人資格和排除調查對象的方法也可以作為案件調查過程中的階段性組織。
崗位變動或辭退的類別包括崗位調整、降職、撤職、開除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崗位調整)》《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收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免職)》等第三十六條
6.需要註意的是,《關於處理公務員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04號)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取消原退休費”、“減少或者取消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和《關於公務員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59號)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作出處分決定前的處理前措施,或針對處理期間已退休的被審查人。
7.被審計單位受到撤銷上述黨紀職務或政紀撤職處分時,有的在紀律處分決定中明確了降低和重新界定被審計單位職務級別的內容,這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基於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以明確紀律處分決定的實施事項。
8.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者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審計單位出境、出國、出差或者調職、晉升、獎勵。《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均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於調查期間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的紀律要求,不屬於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