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的社會責任;
雙倍工資是違法解除合同或不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二,兩個工資計算不壹樣。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為準。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雙倍工資是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二條)
第三,兩個時期不同:
經濟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授權,1994,1994年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增加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雙薪”的計算標準: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被《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能“雙倍工資”。這壹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規定,即“中國人民、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很多人把“雙薪”簡單理解為“雙薪”。其實“雙薪”的意思是指勞動者每月支付的雙薪,支付的工資要扣除。壹般來說,我們要求的是另壹個時間,按照實際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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