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先秦諸子中最重視法律的學派之壹。他們以倡導“依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提出了壹套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基礎,後漢繼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權制度和法律制度,這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和法律主體。
法家對法理學做出了巨大貢獻,對法律的起源、本質和功能以及法律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人口和人性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討論。
但法家也有其缺點。例如,它誇大了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並“以刑罰懲罰刑罰”,而且它還對輕罪施以重刑並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利益,沒有道德標準可言,所以應該用利益和榮譽來誘導人們去做。例如,在戰爭中,如果妳立功,妳將獲得包括官職在內的高額獎勵,以激勵士兵與將軍壹起英勇戰鬥。這可能是秦軍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壹。法家在滅六國、統壹中國中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雖然也有不足之處。
法家思想簡要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在他們看來,當時新興的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並根據功績和才能授予官職,這是壹個公平而正確的主張。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儀制度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壹個功能是“定紛止爭”,即明確事物的歸屬。法家之壹的沈導打了壹個非常簡單的比方:“壹兔去,百人追。在市場上積累兔子,忽略它們。如果妳不想要兔子,妳就不能爭論。”意思是壹只兔子跑了,很多人追它,但他們不看市場上那麽多兔子。不是妳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競爭了,否則將違反法律並受到處罰。
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繁榮的最終目標是使強兵富裕並贏得吞並戰爭。
“好利惡”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所有的人都具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就像關說的,商人日夜奔波,千裏迢迢也不覺得遠,因為利益在前面吸引著他。釣魚人不怕危險,逆水行舟,百裏之外也不在乎。也是對釣魚利益的追求。抱著同樣的想法,商鞅得出了這樣的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之。”
“違法過去,不遵現在”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堅決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倒退,也不能遵循舊規則。商鞅明確提出“不法過去,不繼現在”的思想。另壹方面,韓非進壹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並提出“時移而亂者不易治”,他諷刺保守的儒家思想是壹個愚蠢的人在等著他。
法律、技術和潛力相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申道、申不害分別主張重法、重勢、重術,各具特色。當法家大師韓非提出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時。法是指完善法制,勢是指君主的權力,要獨攬軍政大權。術是指控制大臣、掌握政權和執行法律法規的策略和手段。它主要是為了發現和防止叛亂的罪行,維護君主的地位。
法家思想與我們現在提倡的民主法治形式有著根本的不同。最大的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壹點要註意。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學習和利用其他法家思想。
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方式。如上所述,他們認為自己是不可戰勝的。他們認為,必要的第壹步是立法。韓非寫道:“編纂此書的法者,定於官府,卻分發給百姓。”通過這些法律,人們被告知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壹旦法律公布,君主必須觀察人民的行為。因為他有權力,他可以懲罰犯法的人,獎勵守法的人。這樣,我們就可以成功地統治人民,不管有多少人。
對此,韓非寫道:“治理壹個國家,丈夫和聖人不應該依靠別人對我好,但不應該利用他們做錯事。”靠人對我好,國內不多;用人不可錯,壹國可齊之。為君者,用公而舍寡,故勿以德服法。”(《韓非子。仙學》)
君主就是這樣用權力治理人民的。他不需要特殊的才能和高尚的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提倡的那樣,自己以身作則或通過個人影響來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