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債務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基礎。由合同產生的債務稱為合同債務。合同債務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債務,是民事主體之間各種經濟往來的法律表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債務形式。
2.單方承諾
單方允諾又稱單方行為或單方約束行為,是指意識形態者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並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以基於某種物質或精神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向對方約因的請求。因此,單方面的承諾會造成債務。在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單方承諾包括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
3.違反
侵權行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這種特定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侵權之債。侵權之債是合同之債之外的另壹種常見債務,是由違法行為引起並依法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壹旦成立,管理人與自己之間就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要求我償還因管理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我有義務償還這些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壹樣,是由法律行為引起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是故意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不當利益的壹方應當將利益返還給遭受損失的壹方,從而在雙方之間形成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其特點是,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債那樣建立在當事人協議的基礎上,也不是像侵權之債那樣由違法行為引起,或者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由法律事實引起,而是基於當事人。
6.其他原因
除上述原因外,債務關系還可以由其他法律事實引起。例如,由於締約過失,締約雙方之間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拾得人與遺失物所有人之間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為防止或者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實施的救助,可能會在救助人與因此受到損害的受益人之間產生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