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公地址:豐臺區關鋒路58-2號。
2.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方莊派出所出入境證件受理點,辦公地址:豐臺區芳群苑三區11號。
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公地址:石景山古城南李家1號(石景山公安分局對外辦公大廳)。
4.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辦公地址:海澱區阜成路67號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三樓。
5.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上地派出所出入境證件受理點,辦公地址:海澱區上地東北王楠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四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材料:
(壹)近期免冠照片壹張和填好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三)不滿16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護照及復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核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後,向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加急普通護照,並提交相關材料:
(壹)出國奔喪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的;
(2)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目的國的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緊急事由。
第六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16周歲以上公民電子普通護照申請時,應當當場采集申請人的指紋信息。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申請電子普通護照,監護人同意提供申請人指紋信息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以當場采集。
如果申請人因指紋丟失或損壞而無法保留指紋,他可能不會收集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