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證人誤工費等費用。
訴訟費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1%支付;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案件,每件支付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1.如果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則每件從50元到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執行;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房款+0.5%繳納;
5、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收費標準符合《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壹般行政案件每件賠付50元,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賠付100元。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誤工費和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支付50元到100元不等的對方非財產案。
(3)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則每件支付500元至65,438+0,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件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報送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