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部門、城鄉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是政府控制違章建築的主要依據。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罰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查明事實的階段
違法建設的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關鍵。因此,行政機關首先要做的是查清涉嫌違法建築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同時存在違反兩項以上行政法規的行為,是否已經被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群眾舉報或規劃局、國土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建築存在後,將對轄區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行政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確認該建築為違法建築,責令違法建築者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告知階段
建設人拒不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的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處罰的公開性,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利,進行申辯或者行政機關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辯,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能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建設者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行政處罰階段
被處罰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又不提起復議或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㈤執行階段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設施、違法招牌等實施強制拆除,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機關公告,當事人自行限期拆除;
(二)當事人無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拆除;
3)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