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將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成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未經用人單位同意;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第三方的;
4.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確定非法分包的措施:
1.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
2.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施工合同的約定,將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
勞務分包的法律責任:
1.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2.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築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公共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合法處理原則分工分包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以本公司名義承攬工程;
4.承包人違反本法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嚴重降低資質等級的,吊銷資質證書。
綜上所述,煤礦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承包方再轉包的,屬於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行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消除隱患。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
煤礦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消除隱患:
(壹)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額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落實防突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發生嚴重水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燃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或者技術的;
(十壹)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生產、煤礦改擴建時擴建區域生產或者其他區域生產超過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分包,煤礦承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維護作業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改制完成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