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公安局壹般由當地政府領導,並接受上級公安廳和局的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它指導全國的公安工作,包括各級公安局。受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職責: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品;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管理。如果對行政機構之間的職責劃分有異議,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協商不成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職能可以委托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由現有機構協調解決的,不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為在壹定期限內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議事協調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相關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