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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證可以轉讓嗎?
近日,《農藥管理條例》修訂第三次征求意見結束。據說,新《條例》的出臺已經進入倒計時。從農藥管理新政策可以看出,國家對農藥企業的管理和準入門檻的要求正在提高。壹個月內,業內人士對新法規的修改發表了意見,壹些大型企業和協會呼籲在新法規中加入農藥登記證書轉讓的許可條款。業內人士對此看法不壹,分歧較大。企業認為,在未來行業整合的背景下,兼並重組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壹些小企業的證書轉讓,而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轉讓農藥登記證。農藥登記證雖然屬於行政許可,但是耗費了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還涉及到壹些專利技術。它是壹種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行政許可,應被視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應具有可轉讓性。不轉讓是壹個障礙。允許單據自由流轉,將大大節省企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減少環境汙染,節約社會資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農藥市場淘汰有序退出機制,助力企業做大做強。目前雖然允許打包轉讓,但不能拆分轉讓,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這不利於企業兼並重組。此外,新《條例》應參考國外做法,建立農藥登記證交易轉讓制度。只要受讓方使用與轉讓方註冊農藥時相同的工藝路線和生產條件,就可以實施轉讓。為了監控農藥登記證的轉讓,必須經過農業部的批準,這可以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並購後生產要素的整合和優化,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許可證。農藥登記是壹種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關單位或部門生產、經營某種產品的資格的確認和許可。登記既是壹種認可,也是壹種證明,對公眾具有壹種證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但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除外。農藥登記的限制非常嚴格,只有登記的人才能從事相應農藥產品的生產。如果註冊人在獲得許可後允許其他未經註冊的人從事註冊農藥的生產,由於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生產技術的差異,農藥的質量將難以得到保證。國家規定的農藥登記制度也將名存實亡。盡管企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這些都是企業獲得農藥生產許可的前提條件,是農藥企業存在的基礎,也是消費者認同其產品的標誌。壹旦農藥登記證可以自由轉讓和流通,必然導致農藥市場的混亂和假冒偽劣產品的猖獗。因此,企業對農藥登記證流通的渴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不允許。(編輯: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