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下列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對所轄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控煙監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承擔機場、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執法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經營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七)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所控煙的監督管理;
(八)衛生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監督管理。指導相關部門科學開展控煙工作。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共場所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和控制煙草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幼兒園、中小學、青少年宮;
(二)中小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的室內區域;
(3)婦幼保健院和兒童醫院;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室內區域;
(五)圖書館、劇院、音樂廳、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等室內區域;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公場所室內區域;
(七)商場、書店、營業廳等場所室內區域;
(八)在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車輛和客運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確定禁煙區(室)和吸煙區(室),室內吸煙區應當設置通風排氣設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和區域(房間)吸煙。
第二十五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
(二)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和監督部門電話號碼;
(3)不得安裝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吸煙者吸煙或勸其離開場所。對不聽勸阻的吸煙行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