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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油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油氣管道,保障油氣運輸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油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輸油輸氣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保護和監督管理。

海底管道、城鎮燃氣管道、石油化工企業管道和廠際管道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條例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管道保護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部門管理、社會監督、企業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管道保護協調機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解決管道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管道保護的獎懲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道保護的部門(以下簡稱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道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轄區內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義務,執行國家技術規範和強制性要求,建立、完善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管道巡查維護、隱患防範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規程,宣傳管道安全保護知識,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管道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管道保護法律意識,對危害管道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並與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管線發展規劃編制市政管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涉及既有管線改建、遷移的,對於符合原規劃要求的管線,管線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線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對不符合原規劃要求的管線,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改建、遷移或者增設保護設施的義務。第十壹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管道發展規劃自行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線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第十二條新建管線的選線和安全保護距離的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並避免以下情況:

(壹)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澇地質災害易發區;

(二)機場、火車站、市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區域;

(三)重要水源地、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其他區域。

因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保護方案,經專家審查論證後,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保護方案涉及跨縣(市、區)區域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保護方案涉及跨設區市區域的,應當報省管道保護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管線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有關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管線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情況,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在合同中列明相關利益主體,並將補償事項告知相關利益主體。

因管道運行和管道保護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還應當根據管道建設期間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對相關權利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