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九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壹)大型核設施、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和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存重要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四)除第1、2、3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遠離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的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