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直至這種情況消失。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限內不續簽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壹旦發生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這意味著,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哺乳被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律規定:
1.合同期滿自動續訂原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與勞動者續訂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動續訂;
2.續簽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如勞動者符合續簽條件;
3.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
4.不得隨意解除或者不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解除或者不續訂勞動合同;
5.違法解除或者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綜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未續訂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因此,女職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