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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有量的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機動車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在我國法學理論中,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以交付來判斷。《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沒有法律(不是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或判例)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權將在標的物交付時轉移。需要註意的是,“交付”規則也適用於買賣合同中汽車、船舶、飛機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即所有權通過交付而轉移,而不是任何不動產登記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汽車等重要交通工具在買賣中的登記是對抗的重要要件而非所有權轉移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說,如果妳不登記,妳就不能對抗第三人。不,不登記,不轉讓。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明和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從這壹法律規定也可以看出,機動車轉移登記是在所有權變更之後。《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批復》也明確指出:“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律法規,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許或者不準許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收繳時,應當依據汽車購置發票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認機動車所有人。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應作為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不需要註冊。以機動車出質的,屬於動產質押。只要動產質押在合同簽訂後交付,就不需要登記。因此,只要寫好質押合同並交付機動車,就無需登記。如果是抵押的,可以辦理登記。《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車主為個人的,需提交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由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暫住證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業主為單位的,提交企業代碼證及復印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壹份,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委托書由車輛管理所統壹提供)。(2)填寫《機動車登記、轉移、註銷登記/轉移申請表》(此表由車輛管理所統壹填寫);(3)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第四聯);(4)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即海關對進口車輛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以及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機動車檢驗單》(原件);(5)車輛購置稅附加稅證明(復印件)如果是免稅車輛,應提供免稅證明(復印件);(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公安交警部門留存)(繳納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並自行選擇有資質的保險公司)、(7)非免檢車輛需到本市機動車檢測中心檢驗合格後進行結算。(8)新車落戶前,需要打印車輛的車架號並拍照。看完以上內容,相信大家應該對這個相關問題有所了解了。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機動車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在我國法學理論中,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以交付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