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律關系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甲是法人,乙也是法人,丙可以作為自然人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D外國社會組織不能成為中國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對某壹社會成員或組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認可是通過對其能力的認可而完成的。這種能力表現在三個方面:權利能力,即法律關系主體參與某種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即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擴展數據:
公民(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所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監督和護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資格的,由下列有監護資格的人之壹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哥哥姐姐;
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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