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務是司法行政機關為人民群眾提供的壹項基本服務,涵蓋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公證等多個方面。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許多單位和個人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投身於法律服務,做出了顯著的成績和貢獻。
為表彰這些先進典型,司法部每年組織評選表彰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先進單位和個人。這些表彰不僅是對個人和單位工作的肯定,也是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推動和促進。
受表彰的單位和個人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積極探索創新,勇於擔當,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他們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於推動公共法律服務的深入發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同時,表彰先進也可以激發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熱情和積極性,進壹步推動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發展。我們要學習這些先進典型,以他們為榜樣,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服務能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總而言之:
司法部表彰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先進單位的目的是鼓勵和推動公共法律服務深入發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滿足人民群眾法律需求。我們要學習這些先進典型,不斷提高法律素養和服務能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2條規定: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3條規定:
國家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咨詢、代理和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