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法律時效性是指多長時間?
法律時效性是指多長時間?
1.壹般認為,不能對重復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具體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重復處理申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不屬於重復處理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五)項明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在行政訴訟層面,上述申訴壹般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並予以糾正的行為。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即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不是壹回事。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的決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的重復處理”。

3.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案件中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外,有關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